廣西企合商務服務有限公司2024-01-27
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
1、必須登記
自2018年5月1日起,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除另有規定外,需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2、不能登記
除個體戶以外的其他個人,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3、選擇登記
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戶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3、申請登記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二)年應稅銷售額的界定
1、年應稅銷售額: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連續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3、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4、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記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三)一般納稅人登記中時間點的規定
1、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2、納稅人未按規定時限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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