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標準《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18382-2021,養分含量的標注:1、標明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按照7.3.1—7.3.6標注,標明執行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的產品按照肥料登記批準的養分指標標注。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標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標注的要求按單一肥料執行。3、含量小于4.0%的單一中量元素不得標明。4、產品標準中規定需要限制并標明的物質或元素等應單獨標明。不應標注元素敏感或忌用作物的圖案。警示語應按規定字號以***方式標明(并附示例)。5、標識中表明或暗示含有某一微量元素的,視為此微量元素≥0.02%。6、應標明有機質含量、總養分含量。境外企業肥料登記需要額外提供的資料。樂山復合微生物肥料登記續展和變更
相同原藥第二階段的認定:2.1.2毒理學和環境影響資料認定2.1.2.1毒理學資料認定2.1.2.1.1M2的毒理學試驗結果與M1的相應項目試驗結果相比,急性毒性試驗結果系數不大于2(或雖大于2,但不超過合理的試驗劑量增長系數),對于出現陽性和陰性結果的評價結論一致,認定其毒理學資料具有等同性。2.1.2.1.2如根據急性毒性試驗結果不能認定M2和M1毒理學資料具有等同性,還需對反復給藥試驗(從亞急性到慢性毒性試驗)和繁殖毒性、致突變性、致*性等試驗結果進行評價,按2.1.2.1.1的原則認定。如毒效應***相同,未觀察到作用劑量(NOELs)和未觀察到有害作用劑量(NOAELs)的變化不超出劑量水平的變化,認定其毒理學資料具有等同性。2.1.2.2環境影響資料認定在試驗生物相同的前提下,以M1的鳥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魚類急性毒性試驗、大型溞急性活動抑制試驗、蜜蜂急性接觸毒性試驗、家蠶急性毒性試驗等試驗結果為參照,當M2與M1相應項目的試驗結果相互比對,其系數不大于5(或雖大于5,但不超過合理的試驗劑量增長系數),可認定M2與M1的環境影響資料具有等同性。遂寧登記資料的制作四川含腐殖酸水溶肥料登記代理,四川含腐殖酸水溶肥料證代辦。
農藥登記申請資料包括登記試驗資料及評估報告、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及其檢測方法、標簽和說明書樣張、綜述報告、與登記相關的其他證明文件、產品安全數據單、申請表、申請人證明文件、申請人聲明、參考文獻等。申請資料引用的文獻或者數據應當注明著作名稱、刊物名稱及卷、期、頁等;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外文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譯本。登記試驗資料包括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和環境影響等試驗報告及評估報告。因安全性、穩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時添加指定助劑的農藥產品,應當提交添加該助劑的農藥樣品完成的登記試驗資料。
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設定原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已對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體規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體規定的,制劑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總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產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產品,其含量變化間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產品,其含量變化間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數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數字不多于2位。乳油、微乳劑、可濕性粉劑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準登記產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液體制劑產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質量分數(%)或質量濃度(克/升)表示;以質量濃度表示時,產品質量標準應同時規定質量分數。含有滲透劑或增效劑的農藥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設定應當與不含滲透劑或增效劑的同類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設定要求相同。申請登記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可按照相近原則變更有效成分含量。農藥登記證不可轉讓,農藥登記資料可以轉讓。
肥料田間肥效試驗報告要求:申請人應按相關技術要求在中國境內開展規范的田間試驗,提交每一種作物1年2個以上(含)不同地區或同一地區2年以上(含)的試驗報告。肥料田間試驗應客觀準確反映供試產品的應用效果,有確定的試驗地點、科學的試驗設計和規范的田間操作,由具有農藝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主持并簽字認可。田間試驗報告需注明試驗主持人并附職稱證明材料、承擔田間試驗的農戶姓名和聯系方式,相關試驗記錄和影像資料要留存備查。土壤調理劑(含土壤修復微生物菌劑)試驗應針對土壤障礙因素選擇有代表性的2個地點開展,提交連續3年(含)以上的試驗結果;用于有機物料堆漚或堆腐的有機物料腐熟劑產品提交2次(點)堆漚或堆腐試驗結果。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田間試驗。受托開展田間試驗的機構可視情況要求委托方提交供試產品檢測報告。農業部登記肥料變更資料要求。南充農藥肥料登記備案
農業部登記肥料續展資料要求。樂山復合微生物肥料登記續展和變更
農業農村部于2021年5月7日發布了《有機肥料》(NY/T525-2021)新標準,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進一步規范有機肥料市場,促進有機肥產業持續健康發展,貫徹落實有機肥料新標準,促進四川省肥料登記規范有序,確保行政審批工作的順利進行,要求各有機肥料生產相關企業,立即按照《有機肥料》(NY/T525-2021)新標準開展生產活動,按新標準進行肥料登記。一、權限內肥料登記企業需嚴格按照有機肥料標準NY/T525-2021開展肥料產品檢驗,若使用評估類原料生產有機肥料的,須提供原料安全性評價材料(安全性評價參照《四川省商品有機肥料主要評估類原料安全性評價指導意見(試行)》(附件)執行)”的內容說明。二、權限內肥料續展登記關于“年度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企業需提供有機肥料標準(NY/T525-2021)產品檢驗報告,1、若使用適用類原料的,2021年6月1日以后需提供新標準的檢驗報告,可辦理續展登記;2、若使用評估類原料的,不再辦理續展登記,必須重新辦理肥料登記,經評審。樂山復合微生物肥料登記續展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