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照明備用照明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通常在下列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1)斷電后不進行及時操作或處置可能造成火災及中毒等事故的場所如制氫、油漆生產、化工、石油、塑料、賽璐珞及其制品生產、溶劑生產的某些操作部位。(2)斷電后不進行及時操作或處置將造成生產流程混亂或加工處理的貴重部件遭受損壞的場所。如化工、石油工業的某些流程、冶金、航空航天等工業的煉鋼爐、金屬熔化澆鑄、熱處理及精密加工車間的某些部門。(3)照明熄滅將造成較大影響或嚴重經濟損失的場所。如重要的通信中心、廣播電臺、電視臺、發電廠與中心變電所、控制中心、國家和國際會議中心、重要旅館、國際候機樓、交通樞紐、重要的動力供應站(供熱、供氣、供油)及供水設施等。(4)照明熄滅將妨礙消防救援工作進行的場所。如消防控制室、應急發電機房、廣播室及配電室等。(5)重要的地下建筑因照明熄滅將無法工作和活動。如地鐵車站、地下醫院、大中型地下商場、地下旅館、地下餐廳、地下車庫與地下娛樂場所等。(6)照明熄滅將造成現金、貴重物品被竊的場所。如大中型商場的貴重物品售貨區、收款臺及銀行出納臺等。防爆燈,讓危險區域的安全警示更清晰。清遠石油化工廠防爆指示燈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的展覽建筑;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6)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清遠石油化工廠防爆指示燈防爆指示燈,以防爆認證為盾,在易燃易爆場景中持續閃爍警示光芒,時刻守護安全防線!
應急照明的供電方式多種多樣。常見的有自帶蓄電池式應急照明,燈具內部配備可充電蓄電池,在正常市電供電時,蓄電池充電儲備電能,市電一旦中斷,蓄電池自動切換供電,使燈具持續發光。這種方式安裝相對簡便,適用于分散布置的應急照明需求,如小型辦公室、酒店客房等場所。集中式應急照明供電系統則是將應急電源集中設置,通過專門線路為各個應急照明燈具供電。它的優勢在于便于統一管理和維護,供電可靠性高,常用于大型商業綜合體、醫院、地鐵站等人員密集且對供電穩定性要求極高的場所,能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大面積的應急照明需求得到滿足。
應急照明的內容與要求在《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J133-90)中已提出應急照明可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中第九章第二節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中第十章第二節“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中規定了應設的部位。這樣,設計人員根據使用特點及甲方要求,在控制上采取不同的方法,使應急照明設計出現了千姿百態、百花齊放的局面。(1)疏散照明。。(2)安全出口標志燈。(3)備用照明與安全照明。高效防爆,警示信號穩定不閃爍。
在實際建筑工程中,應急照明電源的選擇應根據建筑物的層數、規模大小、復雜程度、建筑內停留和流動人員的多少、建筑物內的生產和使用特點、火災危險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應急電源的設置情況等等,綜合考慮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選擇出的應急照明電源。組合電源方式具有二種以上電源的優點,單方缺點可以互補。雖然投資較大,但由于可靠性高,在高層建筑和一些特別重要的大型建筑中仍普遍采用。應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系統因電源發生故障,不再提供正常照明的情況下,供人員疏散、保障安全或繼續工作的照明。應急照明不同于普通照明,它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三種。防爆警示燈,危險區域的必備安全裝備。江門危險品倉庫防爆指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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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照明持續照明:從應急照明電源的種類及轉換時間的要求,不難看出應急照明持續工作時間是受到一定條件限制的。通常規定疏散照明持續工作時間不宜小于30min,根據不同要求可分為30、60、90、120、180min等6個檔次。備用照明和安全照明的持續工作時間應視使用場所的具體要求而定。對于接自電網或發電機組的應急照明系統,其持續工作時間是容易滿足要求的;對于蓄電池供電的應急照明系統,其工作時間受到容量大小的限制,對于要求持續工作時間較長的場所不宜單獨使用蓄電池組,應考慮與發電機組配合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由蓄電池組供電,做為應急照明的過渡,因此,其持續工作時間可適當減少。在選擇應急照明電源時,持續工作時間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清遠石油化工廠防爆指示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