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發(fā)布時間:2021-12-15 9:41
近年來,隨著算法相關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和廣泛應用,產業(yè)界在不斷探索如何將此種新技術應用到著作權保護和相關侵權糾紛的解決之中。一部分著作權人開始尋求以算法為核心的自動化系統(tǒng)來替代傳統(tǒng)的人工操作,以監(jiān)測網絡上的侵權內容。
具體來說,該自動化系統(tǒng)利用算法技術抓取網絡作品,并且與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比對,自動識別出侵權內容并生成刪除通知發(fā)送給侵權內容所在的平臺,再由平臺的運營者完成刪除等處理。這種自動生成的著作權侵權刪除通知被稱為“算法通知”。這極大地提高了維權效率,有助于著作權人及時阻止侵權行為。
不過,算法系統(tǒng)24小時全天運行監(jiān)測并不斷發(fā)送海量的侵權通知,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即算法發(fā)送錯誤通知的問題。這是因為,算法通知像任何新技術一樣,存在一定的錯誤率,“再先進、再聰明的算法也會存在犯錯的時候”。錯誤通知包括的情形很多,例如通知中所指侵權內容與被侵權內容完全不符,請求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有效性存在問題,對合理使用的錯判,等等。目前,關于錯誤通知引發(fā)的糾紛已經出現。
算法通知的應用提高了效率,但對其可能帶來的弊端的治理同樣重要。根據我國民法典,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今年8月份和9月份,國家網信辦等部門相繼出臺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和《關于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等規(guī)定,強調對于算法這一新技術的應用要堅持向上向善的基本理念,要規(guī)范算法技術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的使用。對于目前業(yè)界廣為關注的短視頻著作權侵權問題,平臺方不能以技術中立作為借口,利用算法推薦技術向公眾推送未經授權的熱播影視劇等侵權內容。
著作權人通過算法通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注意提高通知的準確度和可信度,防止錯誤通知的發(fā)生給他人造成損害,給平臺造成困擾。
首先,算法通知中應當明確著作權人的聯系信息,以便于平臺及時與其取得聯系并證明權利人身份,防止非權利人冒名頂替濫發(fā)通知。著作權人提供的聯系信息應盡可能詳細,如姓名、名稱、有關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如果是第三方機構作為通知發(fā)送的主體,還需提供著作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其次,著作權人發(fā)送侵權通知在主觀上應當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善意目的,不能進行惡意通知,故意給合法用戶和平臺造成損害。只有真實善意地認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才能向平臺發(fā)送侵權通知。
再次,發(fā)出的通知包含的信息應當完整無誤,滿足法律要求的全部構成要件。一方面充分反映權利人的訴求,另一方面也要方便平臺準確獲得侵權作品的位置信息,進而高效地加以處理、刪除。
著作權“通知—刪除”規(guī)則為著作權人、平臺以及網絡用戶提供了一種在線解決著作權侵權糾紛的途徑。算法通知的應用是技術發(fā)展的結果,相比較于人工通知也更為高效,更加有助于著作權人維權。但算法通知也應當保證通知的質量,以維護正常的網絡秩序,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法律賦予權利人通知的權利,也要求其依法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濫用權利,或者不遵守發(fā)送通知的規(guī)則,因此給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網絡用戶造成損失的,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之,規(guī)范運用算法通知,依法運用算法推送,才符合著作權相關規(guī)則的立法目的,有利于良好網絡著作權生態(tài)的營造。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